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票據與票據法概述
知識點:票據與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1.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允諾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見票時或者票載日期無條件支付一定的金額給持票人的一種有價證券。
2.我國法律上的“票據”是匯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稱。
(二)票據的特征
票據作為依票據法發(fā)行的、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一種有價證券,具有自己獨特的性質。
(三)票據的分類
1.委托票據與自付票據
委托票據是指出票人不擔任票據付款人,而是記載他人為付款人的票據,如匯票和支票。但是,有的匯票也可能由出票人將自己記載為付款人。
2.即期票據與遠期票據
(1)有的票據的到期日是“見票即付”,即持票人可以隨時請求付款。此種票據稱為即期票據。
(2)有的票據則并非持票人可以隨時請求付款,而須票據記載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計算的日期到來時,才有權請求付款。此種票據稱為遠期票據。
(3)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本票、支票均為即期票據,匯票可以是即期票據,也可以是遠期票據。
(四)票據在經濟上的職能
1.支付職能
票據記載的是金錢債權,可以替代現金作為支付方式。
2.匯兌職能
異地之間需要支付金錢時,應付款方可以簽發(fā)或者轉讓票據給異地的收款方,從而使票據發(fā)揮匯兌的職能,例如,甲公司為向異地的乙公司支付貨款,可以將一定金額交付給開戶銀行(X銀行),X銀行即簽發(fā)一張以本行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甲公司為收款人的銀行匯票,甲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即可向X銀行在當地的分支機構請求付款。
3.信用職能
這是遠期票據可以發(fā)揮的功能。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貨物,需要對方立即交貨,但是并無足夠的資金用于立即付款。甲公司如果簽發(fā)一張6個月后到期的匯票給乙公司,就可以有6個月的時間籌措資金,其經濟意義相當于獲得了6個月的貸款。
4.結算職能
互負票據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不必分別支付票據金額,而可以在金額相同的范圍內進行抵銷,簡化了程序,減少了費用。
5.融資職能
對于遠期票據來說,雖然票據權利人無權在到期日之前請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但是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從而立即獲得其對價,或者將票據權利為他人設定質押。
(五)票據法的法律淵源
1.法律
《票據法》是最主要的相關法律。
2.行政法規(guī)
目前最主要的行政法規(guī)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國務院批準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3.司法解釋
《*6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是票據法領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釋。
4.部門規(guī)章
其中較為重要的,如《支付結算辦法》、《商業(yè)承兌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等。
(六)票據法的立法精神
票據法上的特殊設計,可以總結為票據法的特別立法精神——促進票據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