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票據行為能力的概念與特征
知識點:票據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票據行為是票據法律行為的簡稱,是指能夠發(fā)生票據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四種,其中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其他三種票據行為是三種票據所共有的。
1.票據行為是要式法律行為
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也就是說,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滿足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夠成立和生效。
(1)票據行為的要式性體現在書面形式上。票據行為(票據意思表示)必須記載于票據的票面,采取口頭和默示的形式則不能成立。記載于票據以外的其他載體的,也不能發(fā)生票據行為的效力。
【相關考點】《民法通則》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進行某項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時,未能采用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形式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票據行為的要式性還體現為票據行為人必須要簽章。票據法上,票據行為人必須簽章才能夠滿足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因此,票據行為人,必然是票據上的簽章人。
(3)票據行為的要式性還體現在,每一種票據行為都有特定的“款式”,也就是說:法律針對每一種票據行為,分別規(guī)定了哪些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哪些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哪些屬于不得記載事項等。如果絕對必要記載的而未記載,或者記載了經記載則使票據行為無效的事項,則票據行為無效。
2.票據行為的解釋以文義解釋為主
(1)票據行為的解釋,原則上僅僅使用文義解釋?!镀睋ā芬?guī)定,出票人和其他票據義務人都應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2)文義解釋并非票據行為解釋的*10方法。由于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義務人可以以基礎關系上的抗辯對抗票據關系,因此,以基礎關系上的意思表示解釋,就可以用來對抗票據行為的文義。
3.票據行為是一種“格式”化的法律行為
在民法上,有所謂“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票據行為如同一種法定的格式性法律行為。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出票、承兌、背書、保證這幾種票據行為應當如何作成,分別發(fā)生何種效果。當事人如果要進行票據行為,就只能按照這種要求去做,對于所發(fā)生的法律后果也沒有另作特別約定的余地。當事人如果不滿意于票據法所規(guī)定的模式,就只能選擇不去進行票據行為。
4.票據行為的獨立性
一個票據行為如果形式上合法但因為欠缺其他要件而無效,原則上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