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知識點: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1.稅款的退還;
2.稅款的追征。
多繳納稅款與少繳納稅款的原因及稅務處理
情形
原因
處理
稅款的退還
(納稅人多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無限期)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納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稅款的追征
(納稅人少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責任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納稅人偷稅、抗稅、騙稅
稅務機關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