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稅法》:投資所得

知識點:投資所得
(1)股息
股息即為公司所作的利潤分配,股息支付不僅包括每年股東會議所決定的利潤分配,也包括其他貨幣或具有貨幣價值的收益分配,如紅股、紅利、清算收入以及變相利潤分配。股息還包括締約國按防止資本弱化的規(guī)定調整為股息的“利息”。
核心考點: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國)征稅,但這種征稅權并不是獨占的。這一規(guī)定為股息的來源國保留了征稅權。但是,這種征稅權受到限制。即來源國僅能就股息征收一定比例的稅收。
(2)利息
“利息”一語是指從各種債權取得的所得,不論其有無抵押擔?;蛘呤欠裼袡喾窒韨鶆杖说睦麧?特別是從公債、債券或者信用債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價和獎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罰款,不應視為本條所規(guī)定的利息。
核心考點:發(fā)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居民國對本國居民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利息擁有征稅權,但這種征稅權并不是獨占的。
利息來源國對利息也有征稅的權利,但對征稅權的行使進行了限制,即設定了*6稅率,且限制稅率與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質有關,受益所有人為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利息的征稅稅率為7%;其他情況下利息的征稅稅率為10%。
(3)特許權使用費
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任何計算機軟件,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yè)、商業(yè)、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yè)、商業(yè)、科學經驗的情報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
這一定義既包括了在有許可的情況下支付的款項,也包括因侵權支付的賠償款。
核心考點:
①居民國對本國居民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特許權使用費擁有征稅權,但這種征稅權并不是獨占的。
②這些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在其發(fā)生的締約國,按照該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10%。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協(xié)商確定實施該限制稅率的方式。即對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國賦予了有限制的征稅權(設定*6稅率為10%)。但根據(jù)協(xié)定協(xié)議書的規(guī)定,對于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yè)、商業(yè)、科學設備而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按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60%確定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