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第三章知識點

第三章 消費稅法
知識點:稅目與稅率
(一)稅目
注意以下幾點:
1.對飲食業(yè)、商業(yè)、娛樂業(yè)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征收消費稅。
2.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裝油、油彩、不屬于化妝品稅目的征收范圍。
3.電動汽車、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4.消費稅新添加電池、涂料兩個稅目。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征消費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稅率
1.消費稅15個稅目中,化妝品、電池、涂料、小汽車等采用比例稅率;啤酒、黃酒和成品油采用定額稅率;但是卷煙和白酒,則采用了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雙重征收形式。
2.從高適用稅率的情形:
(1)納稅人生產銷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的;
(2)納稅人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
知識點:計稅依據
(一)從量計征的計稅依據
銷售數量的確定:
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二)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的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全部價款為包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的金額。
2.價外費用的規(guī)定與增值稅的價外費用規(guī)定基本相同。
3.包裝物押金收入。
包裝物如果不是連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的,一般來說不應并入應稅銷售額,如果此項押金逾期不再歸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則應并入應稅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但是,對于酒類產品(除啤酒和黃酒)的包裝物押金收入,均應并入酒類產品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中,由于啤酒和黃酒的消費稅實行從量征稅,因此這兩種酒的包裝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歸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只需作為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與消費稅無關。
(三)計稅依據的特殊規(guī)定
1. 納稅人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照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量征收消費稅。
2.適用*6價格的情形: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
【提示】消費稅中,只有這幾種情況采用*6售價計算消費稅,其他情況都是按照正常售價計算;增值稅中沒有*6售價的說法。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納稅
2.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3.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如果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則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計算消費稅;
納稅人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是: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
(二)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
作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其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只要不符合上述條件,都不能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進行稅務處理,只能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2.代收代繳稅款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個體經營者除外)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組成計稅價格及應納稅額計算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委托加工業(yè)務消費稅的計算公式:
(1)從價定率:應納稅額=(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
(2)復合計稅:應納稅額=(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三)進口環(huán)節(jié)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從價定率: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
2.從量定額: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3.復合計稅: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四)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這里考生應熟悉已納消費稅扣除的限定范圍,詳細內容請參看教材146~147頁:
【提示1】即15個稅目中,除酒、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電池、涂料6個稅目外,其余稅目有扣稅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