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會計政策變更,企業(yè)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分別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注意: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yè)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獲得采用某項規(guī)定所必需的相關信息,而導致無法采用該項規(guī)定,則該項規(guī)定在此時是不切實可行的。
  對于以下特定前期,對某項會計政策變更應用追溯調整法或進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項前期差錯是不切實可行的:
 ?。?)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積影響數(shù)不能確定;
 ?。?)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管理層在該期當時的意圖作出假定;
 ?。?)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有關金額進行重大估計,并且不可能將提供有關交易發(fā)生時存在狀況的證據(jù)(例如,有關金額確認、計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實的證據(jù),以及在受變更影響的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的證據(jù))和該期間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信息這兩類信息與其他信息客觀地加以區(qū)分。
  注意:在某些情況下,調整一個或者多個前期比較信息以獲得與當期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不切實可行:
  例如,企業(yè)因賬簿、憑證超過法定保存期限而銷毀,或因不可抗力而毀壞、遺失,如火災、水災等,或因人為因素,如盜竊、故意毀壞等,可能使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shù)無法計算,即不切實可行,此時,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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