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對該交易事項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在銷售產(chǎn)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chǎn)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
  2.獲得獎勵積分的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利取得授予企業(yè)的商品或服務,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授予企業(yè)應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
  確認收入的金額=遞延收益科目余額×(被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數(shù)額/預期將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總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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