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的消滅時效
  (1)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jù)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
  (2)匯票的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3)被追索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追索金額
  (1)最初追索權
 ?、俦痪芙^付款的匯票金額;
 ?、趨R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廴〉糜嘘P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
 ?、僖亚鍍?shù)娜拷痤~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诎l(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jīng)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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