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出資企業(yè)及其各級子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對相關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5)產權轉讓;
  (6)資產轉讓、置換;
  (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8)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9)資產涉訟;
  (10)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11)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12)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1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2.國家出資企業(yè)及其各級子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1)經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yè)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行無償劃轉;
  (2)國有獨資企業(yè)與其下屬獨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或者其下屬的獨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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