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未征得其同意”為由
  外商投資企業(yè)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應當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其他股東以“未征得其同意”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有證據(jù)證明其他股東已經同意;
 ?、谵D讓方已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30日未予答復;
 ?、燮渌蓶|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2)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
  其他股東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亦應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未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除外。
  【解釋】“轉讓方、受讓方”以侵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請求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除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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