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本小題17分)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產公司(簡稱甲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簡稱乙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開發(fā)的景明寫字 樓項目,工程價款5000萬元,工期14個月。工程將要竣工時,甲公司因資金短缺,無力繼續(xù)提供約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鑒于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乙 公司遂以自有資金500萬元購買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該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對于乙公司的墊資,雙方未作任何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萬元 工程款,剩余2000萬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墊付的500萬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為投資其他房地產項目,以景明寫字樓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5億元,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該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全部償還,尚欠丙銀行借款本息2億元。
 
  2010年,乙公司開始涉足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并于7月12日以2、3億元的價格,從丁房地產公司(簡稱丁公司)處受讓一塊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 建設西山公寓住宅項目。乙公司在取得該塊土地使用權時,向丁公司支付了1、3億元土地轉讓金。根據雙方約定,剩余1億元轉讓金應于2011年5月31日前 支付完畢。同時,甲公司以景明寫字樓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億元土地轉讓金提供擔保,雙方亦辦理了抵押登記。
 
  西山公寓項目竣工后,因市場低迷而滯銷。為緩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從戊銀行處獲得一筆借款,并辦理了抵押登記。雙方約定,一旦乙公司連續(xù)3個月不能償還借款利息,戊銀行即可行使抵押權。
 
  2011年10月29日,吳某以11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將該房屋已設定抵押的事實告知吳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在申報破產債權時,乙公司就其2000萬元的工程余款和 500萬元的墊資款、丙銀行就甲公司尚未償還的2億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億元土地轉讓金,均主張以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全額優(yōu)先受償。景明寫字樓拍 賣所得價款為2、7億元。
 
  鑒于乙公司停止償還借款利息已超過3個月,2012年3月20日,戊銀行行使對西山公寓的抵押權,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西山公寓。至此,吳某方知其 所購商品房已被設定抵押,遂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乙公司返還110萬元購房款并賠償損失,此外,還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要求:
  (1)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萬元工程余款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萬元墊資款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所欠丙銀行的2億元借款本息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4)由甲公司擔保的乙公司所欠丁公司1億元土地轉讓金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5)吳某是否有權解除與乙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說明理由。
 
  (6)吳某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返還110萬元房款并賠償損失?并說明理由。
 
  (7)吳某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支付1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并說明理由。
 
  【案例4參考答案】
  (1)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萬元工程余款不能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或答: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萬元工程余款不 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建筑工程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優(yōu)先受償。但是,該優(yōu)先受償權須在建設工程竣工之日 或約定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乙公司主張優(yōu)先受償時,距竣工之日已超過1年,故不再享有優(yōu)先權。
  (2)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萬元墊資款不能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或答: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萬元工程墊資款不具有 優(yōu)先受償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承包人的工程墊資,若當事人沒有約定,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可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優(yōu)先受 償。但乙公司主張權利時,距竣工之日已超過1年,故不再享有優(yōu)先權。
  (3)甲公司所欠丙銀行的2億元借款本息能夠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有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有權就抵押 物的拍賣所得優(yōu)先于普通破產債權人受償。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同一物上并存數(shù)個抵押權的,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登記在后的抵押權得到清償。丙銀行的 抵押權順位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權,故應從拍賣款中優(yōu)先得到全部2億元的清償。
  (4)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億元土地使用權轉讓金不能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只能部分優(yōu)先受償。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有 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物的拍賣所得優(yōu)先于普通破產債權人受償。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丁公司的抵押權順位低于丙銀行(或答:丙銀行的優(yōu)先受償權順 位在前),故應在丙銀行的債權得到滿足后,就剩余拍賣款優(yōu)先受償。拍賣款為2、7億元,全額償還丙銀行的2億元后,剩下7000萬元用于優(yōu)先清償丁公司的 土地使用權轉讓金。
  (5)吳某有權解除與乙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若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6)吳某有權要求乙公司返還110萬元房款并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并有權要求造成損失一方賠償損失。乙公司恢復原狀的方式即是返還購房款。
  (7)吳某有權要求乙公司支付1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若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 同并賠償損失的前提下,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吳某已支付全部房款,故可要求乙公司支付1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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