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受理后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釋1】破產申請受理之后,應追收的財產或者返還的財產均屬于債務人財產,用于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個別債權人基于“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解釋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等進行追收,計入債務人財產,用于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