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2)人民法院指定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同時根據(jù)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的推薦,指定管理人負責人。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需要變更管理人負責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
  (3)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jiān)督。
  (5)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zhí)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6)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7)管理人未依法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