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減免
  1.捕撈、養(yǎng)殖漁船;
  2.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3.警用車船;
  4.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5.對節(jié)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征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征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6.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qū)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二)特定減免
  1.經批準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
  2.按照規(guī)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3.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作業(yè)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