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況下,某些主體的投資方對其的權力并非源自于表決權(例如,表決權可能僅與日常行政活動工作相關),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由一項或多項合同安排決定,例如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融資工具、部分投資基金等結構化主體。
  結構化主體,是指其設計導致在確定其控制方時不能將表決權或類似權利作為決定因素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