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資人將負擔出資義務,即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一定條件下須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出資人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岀資后,才能向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3)公司成立后,應向出資人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設置股東名冊,出資人正式成為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有一些股東權利(如盈余分配權、新股優(yōu)先購買權)只能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
  (4)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應列為清算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