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審計合伙人定期輪換的一般要求(“5+2”問題)
  如果某關鍵審計合伙人負責審計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五年后關鍵審計合伙人應當輪換。
  在輪換后的兩年內,該關鍵審計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參與該客戶的審計業(yè)務;
  2.為該客戶的審計業(yè)務實施質量控制復核;
  3.就有關技術或行業(yè)特定問題、交易或事項向項目組或該客戶提供咨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響業(yè)務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