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聲明與其他審計證據(jù)不一致
  (1)如果書面聲明與其他審計證據(jù)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以設法解決這些問題;
  (2)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考慮風險評估結果是否仍然適當。如果認為不適當,注冊會計師需要修正風險評估結果,并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以應對評估的風險;
  (3)如果問題仍未解決,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對管理層的勝任能力、誠信、道德價值觀或勤勉盡責的評估,或者重新考慮對管理層在這些方面的承諾或貫徹執(zhí)行的評估,并確定書面聲明與其他審計證據(jù)的不一致對書面或口頭聲明和審計證據(jù)總體的可靠性可能產生的影響;
  (4)如果認為書面聲明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包括確定其對審計意見可能產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