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層已認可并理解其對財務報表承擔的責任。
  【解讀】管理層應當認可并理解其對財務報表承擔的哪些責任?
  根據(jù)《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yè)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第六條第二款,管理層應當理解并認可其對財務報表的責任包括:
  (1)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使其實現(xiàn)公允反映(如適用);
  (2)設計、執(zhí)行和維護必要的內(nèi)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3)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允許注冊會計師接觸與編制財務報表相關的所有信息(如記錄、文件和其他事項),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審計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允許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jù)時不受限制地接觸其認為必要的內(nèi)部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