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總登記
  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qū)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qū)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在初始登記之前,須作土地總登記。對土地進行總登記之后,具體土地權利的取得、變更或者消滅才有可能進行登記。
  (2)初始登記
  是指首次將“具體土地”權利登入登記簿的行為。
  (3)變更登記
  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fā)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fā)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4)注銷登記
  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而進行的登記。
  【解釋】(1)房屋登記談不上總登記;(2)土地的變更登記包括權利主體的變更與內容的變更,房屋登記則將二者拆開,分別對應轉移登記(權利主體的變更)與變更登記(權利內容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