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務報告的性質。
  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需要作出判斷,許多財務報表項目涉及主觀決策、評估或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并且可能存在一系列可接受的解釋或判斷。
  2.審計程序的性質。
  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的能力受到實務和法律上的限制。例如:
  (1)管理層或其他人員不提供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或注冊會計師要求的全部信息。
  (2)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劃和蓄意實施以進行隱瞞。例如,偽造文件,使得注冊會計師誤以為有效的證據實際上是無效的。
 ?。?)審計不是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官方調查。因此,注冊會計師沒有被授予特定的法律權力(如搜查權)、而這種權力對調査是必要的。
  3.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成本完成審計需要。
  要求注冊會計師處理所有信息是不切實際的,追查每一個事項也是不切實際的。為了在合現(xiàn)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成本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有必要:
 ?。?)計劃審計工作,以使審計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執(zhí)行;
  (2)將審計資源投向最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
 ?。?)運用測試和其他方法檢查總體中存在的錯報。
  4.影響審計固有限制的其他事項。
 ?。?)舞弊,特別是涉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舞弊或串通舞弊:
 ?。?)關聯(lián)方關系和交易的存在和完整性;
  (3)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
  (4)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無法持續(xù)經營的未來事項或情況。
  由于審計的固有限制:
 ?。?)即使按照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適當?shù)赜媱澓蛨?zhí)行審計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財務報表的某些重大錯報時可能未被發(fā)現(xiàn)的風險;
  (2)完成審計工作后發(fā)現(xiàn)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其本身并不表明注冊會計師沒有按照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審計工作:
 ?。?)審計的固有限制并不能作為注冊會計師滿足于說服力不足的審計證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