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物品的稅務處理:
  根據(jù)《關(guān)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chǎn)的稅務處理: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是指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已經(jīng)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chǎn)。
  根據(jù)《關(guān)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三、納稅人銷售舊貨的稅務處理:
  根據(jù)《關(guān)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guān)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