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控制測試的性質的含義
  (二)確定控制測試的性質的要求
  (三)雙重目的控制測試
  (四)考慮實施實質性程序的結果對控制測試結果的影響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八章風險應對第三節(jié)控制測試的內容。
  【知識點】:控制測試的性質
  (一)控制測試的性質的含義
  控制測試的性質,是指控制測試所使用的審計程序的類型及其組合。
  控制測試所使用的審計程序的類型:詢問、觀察、檢查和重新執(zhí)行。
  (二)確定控制測試的性質的要求
  1.考慮特定控制的性質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jù)特定控制的性質選擇所需實施審計程序的類型。
  例如,某些控制可能存在反映控制運行有效性的文件記錄,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以檢查這些文件記錄以獲取控制運行有效的審計證據(jù)。
  例如,某些控制可能不存在文件記錄(如一項自動化的控制活動),或文件記錄與能否證實控制運行有效性不相關,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檢查以外的其他審計程序(如詢問和觀察)或借助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以獲取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jù)。
  2.考慮測試與認定直接相關和間接相關的控制
  在設計控制測試時,注冊會計師不僅應當考慮與認定直接相關的控制、還應當考慮這些控制所依賴的與認定間接相關的控制,以獲取支持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jù)。
  例如,被審計單位可能針對超出信用額度的例外賒銷交易設置報告和審核制度(與認定直接相關的控制)。在測試該項制度的運行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不僅應當考慮審核的有效性,還應當考慮與例外賒銷報告中信息準確性有關的控制(與認定間接相關的控制)是否有效運行。
  3.如何對一項自動化的應用控制實施控制測試
  對于一項自動化的應用控制,由于信息技術處理過程的內在一貫性,注冊會計師可以利用該項控制得以執(zhí)行的審計證據(jù)和信息技術一般控制(特別是對系統(tǒng)變動的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jù),作為支持該項控制在相關期間運行有效性的重要審計證據(jù)。
  (三)雙重目的控制測試
  1.控制測試的目的是獲取審計證據(jù)評價控制是否有效運行。
  2.細節(jié)測試的目的是獲取審計證據(jù)證明某認定是否存在重大錯報。
  3.盡管控制測試和細節(jié)測試兩者目的不同,但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針對同一交易同時實施控制測試和細節(jié)測試,以實現(xiàn)雙重目的。
  (四)考慮實施實質性程序的結果對控制測試結果的影響
  1.如果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未發(fā)現(xiàn)某項認定存在錯報,這本身并不能說明與該認定有關的控制是有效運行的。
  2.如果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發(fā)現(xiàn)某項認定存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評價相關控制的運行有效性時予以考慮,比如:
  (1)降低對相關控制的信賴程度;
  (2)調整實質性程序的性質;
  (3)擴大實質性程序的范圍。
  3.如果實施實質性程序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沒有識別出的重大錯報,通常表明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就這些缺陷與管理層和治理層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