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物的種類。
  
  【內容導航】:
  
  1.動產與不動產
  
  2.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
  
  3.主物與從物
  
  4.原物與孳息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9單元物權法律制度概述的內容。
  
  【知識點】:物的種類
  
  1.動產與不動產
  
  (1)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原則,不動產則須登記。
  
  (2)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體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樂)時,可以同類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齊白石的字畫)一旦發(fā)生損害就只能轉化為金錢賠償。
  
  3.主物與從物
  
  【解釋】認定主物、從物關系,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獨立;(2)二者在經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系:A物脫離B物,不損害A物的獨立用途,則A物為主物;B物脫離A物,喪失其本來的用途,則B物為從物。
  
  4.原物與孳息
  
  孳息是獨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屬于兩個物,因此尚在母牛身體里的小牛屬于母牛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孳息。
  
  (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法定孳息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