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chǎn)與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的轉換
  1.金融資產(chǎn)轉換為權益法的核算
  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計算公式:
  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確定的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新增投資成本
  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
  2.權益法轉換為金融資產(chǎn)的核算
  投資方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處置后的剩余股權應當改按《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 和計量》核算,其在喪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原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終 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chǎn)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