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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nèi)容導航】: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4.其他情形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單元訴訟時效制度的內(nèi)容。
  【知識點】: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4)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解釋】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chǎn)、申報破產(chǎn)債權;
  (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zhí)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ldquo;直接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解釋】(1)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被授權主體;(2)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被授權主體。
  (2)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
  【解釋】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不要求必須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手中),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nèi)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解釋】注意媒體的地域限制。
  (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解釋】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作出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如提供擔保),作為權利人信賴該意思表示而不行使請求權,不能說是怠于行使權利,因此也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
  4.其他情形
  (1)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債權轉(zhuǎn)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zhuǎn)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4)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