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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物權變動情形
  1.所有權:交付生效
  (1)一般動產
  即交付生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特殊動產
  即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質權:交付生效
  以動產設定質押的,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3.抵押權:登記對抗
  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因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動產設定抵押時,與“交付”無關。無論是否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只是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