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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審計客戶發(fā)生雇傭關系
  一、分析程序的目的
  二、用作風險評估程序
  注意:注冊會計師無須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每一方面時都實施分析程序。與實質性分析程序相比,在風險評估過程中使用的分析程序所進行比較的性質、預期值的精確程度,以及所進行的分析和調查的范圍都并不足以提供很高的保證水平。
  三、用作實質性程序
  1.實施的前提
  *9,當使用分析程序比細節(jié)測試能更有效地將認定層次的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單獨或結合細節(jié)測試,運用實質性分析程序。第二,如果重大錯報風險較低且數據之間存在穩(wěn)定的預期關系,注冊會計師可以單獨使用實質性分析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所提供證據的證明力
  相對于細節(jié)測試而言,實質性分析程序能夠達到的精確度可能受到種種限制,所提供的證據在很大程度上是間接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弱。
  四、用于總體復核
  因為在總體復核階段實施的分析程序并非為了對特定賬戶余額和披露提供實質性的保證水平,因此并不如實質性分析程序那樣詳細和具體,而往往集中在財務報表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