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取證單是審計證據的一種類型。當無法直接獲得審計證據的時候,可以將審計發(fā)現的事實在審計取證單中做出客觀詳細的陳述,然后讓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取證單的中的事實予以確認,從而作為對某一事項的取證材料。
二、審計證據的類型有哪些?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記錄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
審計證據按形式不同可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視聽證據、鑒定和勘驗證據、環(huán)境證據。
1.實物證據,以實物存在并以外部特征和內在本質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據。
2.書面證據,以書面形式存在并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據。
3.口頭證據,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人員提供的言詞材料。
4.視聽或電子證據,以錄音帶、錄像帶、磁帶及其他電子計算機儲存形式存在的、用于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據。
5.鑒定和勘驗證據,因特殊需要審計機關指派或聘請專門人員對某些審計事項進行鑒定而產生的證據。
6.環(huán)境證據,對審計事項產生影響的各種環(huán)境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