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論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1)民事法律行為;(2)民事訴訟行為;(3)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代理納稅。后面兩種實際上屬于準民事法律行為。

  提示: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等)、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演出、發(fā)表演講等)不得代理。

  解釋:立遺囑中有一種代書遺囑不是代理,是委托。代書遺囑的意思表示是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1、代理與委托

  委托與代理有如下區(qū)別:(1)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同;(2)從事的事務不同。代理涉及的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此委托從事的行為可以是純粹的事務性行為,如整理資料,打掃衛(wèi)生等。(3)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則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與代表

  代理與代表有如下區(qū)別:(1)代表人與被代表的主體之間是同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2)代表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被代表的主體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

  3、代理與行紀

  行紀與代理的區(qū)別體現(xiàn)在:(1)行紀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2)行紀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然后通過其他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轉給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有。(3)行紀必為有償法律行為;代理既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
 

  (三)代理的種類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代理可分為以下幾種: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提示:委托代理;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代理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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