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節(jié) 房產稅法

  一、房產稅基本原理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房產稅的特點:

  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

  2.征稅范圍限于城鎮(zhèn)的經營性房屋;

  3.區(qū)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guī)定征稅辦法。
 

  二、納稅義務人與征稅對象

  (一)納稅義務人

  1. 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的產權所有人,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個人所有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類。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由房產使用人納稅。

  變化: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對象

  它是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遮風避雨,可供人們生產、學習、工作、生活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則不屬于房產。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三、征稅范圍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