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進口貨物的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應當依次以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倒扣價格方法、計算價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如果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關資料,經(jīng)海關同意,可以選擇倒扣價格方法和計算價格方法的適用次序。
(1)相同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
即以與被估的進口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在海關接受申報進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內)進口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
如果有多個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以最低的成交價格為基礎,估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2)倒扣價格方法。
(3)計算價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時,應當根據(jù)《完稅價格辦法》規(guī)定的估價原則,以在境內獲得的數(shù)據(jù)資料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但不得使用以下價格:
?、倬硟壬a(chǎn)的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
?、诳晒┻x擇的價格中較高的價格
?、圬浳镌诔隹诘厥袌龅匿N售價格;
?、芤杂嬎銉r格方法規(guī)定的有關各項之外的價值或費用計算的價格;
?、莩隹诘降谌龂虻貐^(qū)的貨物的銷售價格;
?、拮畹拖迌r或武斷虛構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