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留置權
一、概念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二、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三、實現
1.債權人留置財產后,應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2.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