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jié)共有
共有的基本規(guī)定
1.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1)家庭關系中的共有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法》上的遺產等。
(2)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可以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2.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個人份額
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共有份額,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將其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對外關系
1.按份共有
(1)對外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2)對內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因此,當對外承擔債務的共有人所承擔的債務超出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解釋】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2.共同共有
(1)對外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2)內部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解釋】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不分你我。
共有物的處分
1.共同共有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3.無權處分的處理規(guī)則
如果一個或者數(shù)個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個或者數(shù)個按份共有人未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物的,如何處理?
(1)債權行為:合同有效
根據(jù)《買賣合同解釋》的規(guī)定,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情況下,買賣合同原則上仍屬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處分共有物的共有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有效合同”。
(2)物權行為:效力待定
物權行為的有效性取決于其他共有人追認與否。
【解釋】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權行為。對于債權行為,無論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認,買賣合同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