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
1.履行抗辯權的類型
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及時給付時,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該情形為: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釋】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把握以下要點:①要有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②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擔保時,方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