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一般規(guī)定


(一)債權申報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二)債權申報的要求


1.職工債權不必申報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4.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5.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


6.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7.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8.連帶債務人數(shù)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9.管理人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委托合同


(1)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普通債權”。


(2)如果受托人“已知”該事實,但為了債務人即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無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務的緊急情況下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作為“共益?zhèn)鶆?rdquo;優(yōu)先受償。


(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產之事實,無必要的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不當增加委托費用與報酬數(shù)額的,由此而產生的債權,“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受償。


11.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xù)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三)破產債權的確認


1.向管理人申報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shù)怯浽靸裕瑢ι陥蟮膫鶛噙M行“審查”,并編制“債權登記表”。管理人必須將申報的債權全部登記在債權登記表上,不允許以其認為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或者不能成立等為由拒絕編入債權登記表。


2.由債權人會議核查


管理人依法編制的債權登記表,應當提交*9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經核查后,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等對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確認表”中。


3.由人民法院確認


債權確認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其確認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4.異議


(1)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yè)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