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地位由稅收的重要地位決定。稅法屬于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部門法。涉及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在某種情況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規(guī)定。

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1稅法與《憲法》的關系:稅法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

2稅法與民法的關系:民法的調整方法的特點是平等、等價、有償;稅法的調整方法的特點是命令、服從。民法與稅法不發(fā)生沖突時,稅法不再另行規(guī)定;出現不一致時,按稅法規(guī)定納稅。

3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兩者有本質區(qū)別?!缎谭ā肥顷P于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稅法則是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其調整的范圍不同。

兩者也有者密切的聯系。因為稅法和《刑法》對于違反稅法都規(guī)定了處罰條款,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就在于情節(jié)是否嚴重,輕者給予行政處罰,重者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從2016年2月28日起,“偷稅”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訂后的《刑法》對第二百零一條關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規(guī)定中的相關表述方式進行了修改。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了“偷稅”。但目前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還沒有作出相應修改。

4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稅法與行政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主要表現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與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稅法具有經濟分配的性質,并且是經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的無償單向轉移,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