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經(jīng)濟法基礎》要點:解決糾紛途徑的區(qū)別
  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1)仲裁與民事訴訟的性質(zhì)不同。仲裁具有民間性,而民事訴訟是司法屬性的糾紛解決方式。因此,對于與身份有關的糾紛,如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2)仲裁機構與法院的性質(zhì)不同。仲裁機構是民間機構,法院是司法審判機構。
  (3)案件管轄權的基礎不同。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建立在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基礎上,當事人之間只有簽訂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才能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而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于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
  (4)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不同。如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qū)別:
  (1)性質(zhì)不同:行政復議是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審查,具有行政行為的特征;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司法監(jiān)督,屬于司法行為。
  (2)受理主體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主體為上一級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受理主體為人民法院。
  (3)受案范圍不同: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違法案件;復議機關除受理行政違法案件以外,還受理行政不當案件,范圍比行政訴訟廣泛。
  (4)審查范圍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合法性,還審查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