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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權利與責任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題、2011年單選題、2010年判斷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六節(jié)票據的一般規(guī)定的內容
  【高頻考點】: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和分類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9次權利)和追索權(第二次權利)。
  (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2)行使付款請求權的當事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
  (3)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之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1.基本規(guī)定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偃绻笆质巧埔獾?、已付對價的當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樣的票據權利。
 ?、谌绻笆质且蚱墼p等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廴绻笆忠蛏埔馊〉闷睋锤秾r或者對價不相當,該前手的權利應受其再前手權利的影響,無償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響。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fā)的票據;
  (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3.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按期提示
  (1)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依法證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1.掛失止付
  (1)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支票、填明“現(xiàn)金 ”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四種。
  (2)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 訟來補救票據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 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 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 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1)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3)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fā)布公告,催 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 經發(fā)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4)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提示: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貼現(xiàn)、質押,因貼現(xiàn)、質押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 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該票據的除外。
  (5)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 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者出票人”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
  (五)票據權利時效
  1.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