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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征收管理
  (一)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特別掌握】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二)契稅的稅率——比例稅率
  (三)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四)契稅的稅收優(yōu)惠(了解)
  如: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五)契稅的征收管理
  契稅的納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期限是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