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權優(yōu)先優(yōu)先于質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1.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
2.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
3.供作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
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2.其內容包括:
①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使用權歸屬。
④擔保的范圍。
3.禁止約定“絕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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