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是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
資源稅的征稅對象和范圍具體有哪些?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課征的一種稅,屬于對自然資源開發(fā)課稅的范疇。
資源稅的納稅環(huán)節(jié):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fā)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在開發(fā)銷售(包括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時繳納,進口、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不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xù)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3.由于資源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度,如果以外購的已稅原礦生產選礦,銷售選礦時不需要再繳納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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