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最后等待的是絕望和失敗,但這絕不是停止前進的理由。初級會計考試涉及很多基礎知識點,牢牢掌握這些知識點是通關的秘訣。下面小編帶來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的必學知識點:初級會計契稅交不交?契稅征收管理規(guī)定是什么?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吧!
一、初級會計契稅交不交?
契稅不交是不可以的。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chǎn)為征稅對象,向產(chǎn)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chǎn)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一)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nèi)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提示1】(1)房產(chǎn)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適用于房地權屬未發(fā)生變動的情形;而契稅、土地增值稅都是房地權屬發(fā)生變動的情形下才會涉及。(2)契稅由承受方繳納,土地增值稅由轉讓方繳納。
【提示2】“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互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二)征稅范圍
1.一般范圍
(1)地
①土地使用權出讓;
②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2)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提示1】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和土地經(jīng)營權的轉移。
【提示2】不論“出讓”,還是“轉讓”,均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提示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契稅征稅范圍,而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導致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轉移,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2.視同發(fā)生應稅行為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法征收契稅。
3.土地、房屋典當、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提示】“抵押”和“抵債”(償還債務)不同,將土地、房屋權屬抵押給債權人時,土地、房屋的權屬并不發(fā)生轉移,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而將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抵債時,土地、房屋權屬將發(fā)生轉移,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參考下圖:
是否征收契稅(綜述)
一看權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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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和土地經(jīng)營權的轉移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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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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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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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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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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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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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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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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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房屋作價投資(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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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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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房屋抵債(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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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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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房屋抵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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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劃轉、獎勵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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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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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典當、分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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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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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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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方是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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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級會計契稅征收管理規(guī)定是什么?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2.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
3.退稅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4.納稅地點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
以上就是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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