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nèi)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