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是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前述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guī)定,個人因公在城區(qū)、郊區(qū)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shù),按規(guī)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fā)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某單位職工孫某月工資4500元。7月份共出差10天,差旅費津貼250元。10月份,單位為提高全體職工的中秋節(jié)福利,以誤餐補助名義發(fā)給每個職工500元。
解析:孫某7月應稅收入為4500元,10月應稅收入為5000元。其在7月取得的差旅費津貼250元是按實際出差的情況計算發(fā)放的,是名副其實的差旅費津貼,按規(guī)定不征稅,但對單位10月份以誤餐補助名義發(fā)放的500元福利,應并入取得該項所得的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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