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投資顧問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2.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zhí)業(yè)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yè)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3.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4.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
5.證券投資顧問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fā)布人、發(fā)布日期。
6.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7.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知悉客戶作出具體投資決策計劃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8.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人員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
9.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