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yè)《發(fā)行與承銷》考點解析: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1.持股數量與權益的計算
  (1)持股比例: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上市公司己發(fā)行股份總數
  (2)合并計算:(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投資者持有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數量)÷(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數+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總數)
  以二者比例中的較高者為準。如果行權期限屆滿未行權,或行權條件不再具備的,不需要合并計算。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2.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5%及之后變動5%的權益披露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取得權益的信息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交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之后,通過證交所的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己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2)通過協(xié)議轉讓方式取得權益的信息披露(同上)
  (3)通過行政劃轉或變更等取得權益的信息披露
  (4)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取得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5%及之后變動5%的,免于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上市公司應當自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作出公告;因公司減少股本可能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成為公司*9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自公司董事會公告有關減少公司股本決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3.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5%但未達到20%的權益披露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9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若是*9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話,還應當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4.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20%但未超過30%的權益披露
  應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除須披露前條規(guī)定的信息外,還應披露七項內容,其中主要說明*9點: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9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上述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出具核查意見,但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變更、股份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因繼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如果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至少3年放棄行使相關股份表決權的,可免于聘請財務顧問和提供第7項規(guī)定的文件。
  5.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后股份發(fā)生變動的權益披露6個月內需要再次報告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公告。超過6個月的,應按規(guī)定編制公告。
  6.關于媒體披露
  應至少在一種證監(jiān)會指定的媒體上依法披露信息。若在其他媒體披露,披露內容應當一致,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指定媒體的披露時問。
  7.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