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證券從業(yè)資格考試《證券交易》科目第七章第五節(jié)“資產管理業(yè)務的禁止行為與風險控制”的知識點,請考生們查看!
 
  一、禁止行為
  (1)挪用客戶資產。
  (2)利用客戶委托資產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
  (3)未經客戶允許,將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委托資產用于融資或者擔保,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4)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5)對客戶投資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作出承諾。
  (6)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利益。
  (7)自營業(yè)務搶先于定向資產管理業(yè)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利益。
  (8)利用虛假或者誤導信息、商業(yè)賄賂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等誤導、誘導客戶。
  (9)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lián)網(wǎng)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定向資產管理業(yè)務方案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10)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委托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11)將證券資產管理業(yè)務與證券公司其他業(yè)務混合操作。
  (12)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資產凈值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
  (13)接受來源不當?shù)馁Y產從事洗錢活動;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開展的定向資產管理業(yè)務。
  (14)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分管證券資產管理和證券自營業(yè)務。
  (15)以簽訂補充協(xié)議等方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規(guī)避監(jiān)管要求。
  (16)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風險
  (1)合規(guī)風險。
  (2)市場風險。
  (3)經營風險。
  (4)管理風險。
 
  三、風險的控制
  (1)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yè)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經核準的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和推廣代理協(xié)議的約定推廣集合計劃,指定專人向客戶如實披露證券公司的業(yè)務資格,全面準確地介紹集合計劃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征,講解有關業(yè)務規(guī)則、計劃說明書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內容以及客戶投資集合計劃的操作方法,并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資產管理業(yè)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3)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前,證券公司應當了解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4)客戶應當對客戶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諾。
  (5)證券公司及代理推廣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戶詳盡了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6)證券公司、托管機構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資產托管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7)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yè)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8)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yè)務,應當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他客戶的資產、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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