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
1.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2.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關系為目的;
(3)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為。
7.6.2 合同的訂立
1. 合同訂立應遵守的規(guī)定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力能力。
(2)訂立合同可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內(nèi)容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即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內(nèi)容具體;
②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生效。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脹應當在要與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能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到達。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