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收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以我國競價交易制度為例,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是:1、在有效價格范圍內選取成交量最大的價位;2、高于成交價格的買進申報與低于成交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3、與成交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位符合上述條件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若仍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條件,取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位為成交價。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集合競價未成交的部分,自動進入連續(xù)競價。
滿足條件
集合定價由電腦交易處理系統(tǒng)對全部申報按照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排序,并在此基礎上,找出一個基準價格,使它同時能滿足以下3個條件:
1.成交量最大。
2.高于基準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于基準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3.與基準價格相同的買賣雙方中有一方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該基準價格即被確定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成交價格的全部過程,完全由電腦交易系統(tǒng)進行程序化處理,將處理后所產生的成交價格顯示出來。這里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集合競價方式下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原則體現(xiàn)在電腦主機將所有的買入和賣出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同一價格下的申報原則按電腦主機接受的先后順序排序;
第二,集合競價過程中,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是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以中間價為成交價。深交所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
”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為成交價格“這句的意思是說,按照基準價成交后,還剩下未成交的量最小的為成交價格,就是累計買與累計賣的差的絕對值最小。